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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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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6:2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标的物种类很多,每种标的物都有其具体名称,并表现为一定的质量,每笔交易的标的物都有一定的数量,而且交易的大多数标的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包装。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谈妥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这些主要交易条件,并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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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6:22:27 | 只看该作者
第一节  合同的标的物

一、列明合同标的物的意义
买卖合问是—种实物买卖,它以“定物体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即买卖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外观形态并占有一定空间的有形物。买卖合同的特征是,通过合同的履行,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女方转移至买方。众所周知,在国际贸易中,看货成交,一手交钱、一手接货的情况极少,而且国际货物买卖,从签订合同到交付货物往往需要相隔“段较长的时间。加之,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通常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拟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可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合同的标的,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的规定,并无统一的格式,可由交易双方酌情商定。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合并。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必须明确、具体
鉴于命名商品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有些以其主要用途命名,有些以其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或主要成分命名,有些以其外观造型或制造工艺命名,有些结合人名或地名命名,也有些冠以褒义词命名,等等。因此,在规定品名条款时,必须订明交易标的物的具体名称,避免空泛、笼统或含糊的规定,以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点,并便于合同的履行。
(二)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三)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有些商品的名称,各地叫法不一,为了避免误解,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四)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因而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交付关税和班轮运费不一的现象,且其所受的进出口限制也不同。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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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6:23:05 |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

一、质量的重要性
商品的质量(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提高商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不断改进和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不仅可以增强出口竞争能力,扩大销路,提高售价,为国家和企业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而且还可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并反映出口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进口贸易中,严格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使进口商品适应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上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并确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问题。
为了使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在出口商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品质的全面管理。在进口商品的订货、运输、接受等环节中,应当切实把好质量关。
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种种差异,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必须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二、对品质的要求
(一)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由于商品质量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故在国际市场上,用户不仅要对品质进行评价,而且还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ISO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当前,许多国家都把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手段。采用IS09000系列标准,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质,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发展对外贸易。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对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进行质量体系评审,我国制定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并于l 992年3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规定,由国家商检局(1998年7月起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凡取得评审合格证书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商检局的监督检查。对于买卖合同约定和外国政府要求或按我国有关规定应提供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的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商检局则凭生产企业评审合格证书接受出口检验。这就有助于全面加强对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从而有利于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
我国出口商品要同全世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见面,为了适应他们的需要,我们必须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大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使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生产技术水平、生活习惯、消费结构、购买力和各民族的爱好互有差异,因此,我们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搞好产销结合,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
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凡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以免败坏声誉。即使质量较好的商品,也不能满足现状,要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改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加速更新换代,以赶上和影响世界的消费潮流,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各国对进口商品的质量都有某些法令规定和要求,凡质量不符合法令规定和要求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有的还要就地销毁,并由货主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费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对进口商品的法令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便使我国出口商品能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由于各国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不同,销售方式各异,商品在运输、装卸、存储和销售过程中,其质量可能发生某种变化。因此,注意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差异,掌握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使我国出口商品质量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二)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进口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品,进口时要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质量关,使其品质、规格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但是,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总之,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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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6:23:40 | 只看该作者
三、表示品质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相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类。现分别介绍和说明如下: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
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1Quality)和凭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来用看货成交的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Bulk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的。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和增进彼此对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在寄送“参考样品”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中未订明交货品质以该项样品为准,而是约定了其他方法来表示品质,这就不是凭样品买卖,这种样品对交易双方均无约束力。
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在凭样成交条件下,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在合理检查时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合商销的理疵。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卖方应在对交货品质有把握时采用此法,而且应严格按样品标准交货。
(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凭样品买卖,容易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方面的争议,所以不能滥用此种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如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方面特征的商品以及其它难以用科学的指标表示质量的商品,则采用凭样品买卖。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单纯凭样品成交的情况不多,在不少场合,只是以样品来表示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质量指标。例如,在纺织品和服装交易中,为了表示商品的色泽质量,则采用“色样”(Colour Sample);为了表示商品的造型,则采用“款式样”(Pattern Sample);而对商品其他方面的质量,则采用其他方法来表示。
(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t o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为了预防因交货品质与样品略有差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也可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收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减低。”当然,此项条款只限于品质稍有不符的场合,若交货品质与样品差距较大时,买方仍有权拒收货物。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质量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范畴。属于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凭规格买卖时,说明商品品质的指标因商品不同而异,即使是同一商品,因用途不同,对规格的要求也会有差异。例如,买卖大豆时,如作榨油用,就要求在合同中列明含油量指标;而作食用者,则不一定列明含油量,但蛋白质的含量,就成为应当列明的重要指标。
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且可根据每批成交货物的具体品质状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故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运用。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Grade of Goods)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如我国出口的钨砂,主要根据其三氧化钨和锡含量的不同,可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三种。而每一级又规定有下列相对固定的规格:
        
        三氧化钨        锡        砷        硫
        最低        最高        最高        最高
特级        70%        0.2%        0.2%        0.8%
一级        65%        0.2%        0.2%        0.8%
二级        65%        1.5%        0.2%        0.8%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当然,如果交易双方都熟悉每个级别的具体规格,则也可以只列明等级,而毋需规定其具体规格。
商品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也有利于根据不同需要来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说明,由个别厂商制定的等级本身并无约束力,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予以调整或改变,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例如,美国出售小麦时,通常使用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小麦标准。
        国际贸易中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另行商定对品质的具体要求。在我国实际业务中,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但为了把生意做活,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尤其是对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的标准,一般可按该标准进行交易。由于各国制定的标准经常进行修改和变动,加之,一种商品的标准还可能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其品质标准也往往有差异。因此,在采用国外标准时,应载明所采用标准的年份和版本,以免引起争议。例如,在凭药典确定品质时,应明确规定以哪国的药典为依据,并同时注明该药典的出版年份。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是:
    (1)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采用这种解释时,一般是由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经过对产品进行广泛油样,从中制定出该年度的“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作为该年度“FAQ”的标准。
        (2)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它一般是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综合起来,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它可由买卖双方联合抽样,或共同委托检验人员抽样,送交指定的机构(可以是进口地的专业公会)检验决定。
        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FAQ”来说明品质的。但是,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相对而言的,而且在合同中除了标明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规格。例如:“木薯片1998年产,大路货,水份最高16%。”在交货时,
则以合同规定的具体规格作为依据。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其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非常严格,用以说明其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是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有不少厂商为了推销目的,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顾客分送整本的商品目录或单张的产品介绍,用图片和文字介绍其定型产品的外形、构造、性能、用途、包装,有时还附有价格,供顾客选购。凡按这种商品目录订货的交易,又称凭商品目录买卖。目前,有关定型的机电产品买卖,有不少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的。如果买主对商品目录所提供的产品的性能或其规格方面有另外的要求,也可以在上述基础上辅以详细说明,经卖方确认后达成交易。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要求所交的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但是,由于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比较高,品质与说明书和图样相符合的产品有时在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达到设计的要求,所以在合同中除列入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外,一般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例如规定:“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商品的质量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因材料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商品或材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前者是指每一个产品都使用一个品牌,以代表其具有不同的品质,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出产的汽车,各有其不同的品牌;后者是指一个厂‘商所出产的各种商品,都使用同一品牌,以表示都达到该厂商的规定的标准品质,如美国奇异电器公司即以奇异(GE)命名其所有的商品
    当前,国际市场上行销的许许多多商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加工食品、耐用消费品等等都标有一定的商标或品牌。各种不同商标的商品都具有不同的特色。一些在国际上久负盛誉的名牌产品,都因其品质优良稳定,具有一定的特色且能显示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故其售价远远高出其他同类产品。这种现象特别是在消费水平较高、对品质要求严格的所谓“精致市场”(Sophisticated Market)表现得尤其突出。而一些名牌产品的制造者为了维护其商标的信誉,对其产品都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控制,以保证其产品品质达到—定的标准。因此,商标或品牌本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人们在交易中就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毋需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但是,如果一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就必须在规定品牌的同时,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
    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在进行这类交易时,必须确实把好质量关,保证产品的传统特色,把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放在首要地位。
    此外,应当指出,如我国接受国外客户订货并按规定刷印其提供的品牌时,应注意该项品牌是否合法,以免运往国外触犯进口国家的商标法而引起纠纷。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来表示其品质,如“四川榨菜”等。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
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但由于品种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不一,故品质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特性而定。规定品质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州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下列一些变通规定办法: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在凭样品买卖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容易在交货品质与样品是否一致的问题上产生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卖方可要求在品质条款中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 to be con3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之类的条文。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如手表每天出现误差若干秒,应算行走正常。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作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例如,尺码或重量允许有“士35%的合理公差”。凡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此外,对于某些难以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则采取“合理差异”这种笼统的规定。例如:“质地、颜色允许合理差异”。由于对 “合理差异”未作具体规定,容易导致争议,故使用时应慎重。凡能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则不宜采用此种规定。
    3.品质机动幅度
    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等)的质量不甚稳定,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关于品质机动幅度,有下列几种订法:
    (1)规定一定的范围。对品质指标的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如,漂布,幅阔3536时,卖方交付漂布,只要在此范围内,均算合格。
    (2)规定一定的极限。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即最大、最高、最多为多少,最小、最低、最少为多少。例如,釉米的碎粒最高为35%,水份最高为15%,杂质最高为1%;薄荷油中薄荷脑含量最少50%。卖方交货只要没有超出上述极限,买方就无权拒收。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在我国大豆出口合同中规定:“水份每增减1% (士1%),则合同价格减增1%(干1%);不完善粒每增减1%(土1%),则合同价格减增o5%(干o5%);含油量每增减1%(土1%),则合同价格增减15%(土15%)。如增减幅度不到1%者,可按比例计算。”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规定不同的扣价办法。例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1%,扣价1%;低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则加大扣价比例。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此外,有些合同还就交货品质低于约定品质时如何处理,也作了规定。如:“卖方交货品质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不得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但可向卖方提出索赔。”不过,这种规定,买方—般不会轻易接受。
    (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难以办到,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由此可见,在洽商交易和规定品质条款时,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很重要的。
    (三)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1.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国内生产部门供货的可能性。凡外商对品质要求过高,而我们又实际做不到的条件,诸如猎取的沙鸡要求“彻底放血”,皮鞋要求彻底消灭皱纹,豆类要求消灭死虫和活虫等等,不应接受。对于品质条件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商品,合同中的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实际商品,以免影响成交价格和出口商品信誉。但也不应为了追求高价,而盲目提高品质,以致浪费原材料,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甚至影响交货,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在确定进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应从我国实际需要出发。质量过高,影响价格,也未必符合需要;质量偏低,或漏订一些主要质量指标,将影响使用,招致不应有的损失。
    总之,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实事求是地确定品质条件,防止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
    2.要合理地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
    在品质条款中,应有选择地规定各项质量指标。凡影响品质的重要指标,不能出现遗漏,而且应将其订好。对于次要指标,可以少汀。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紧要的条件,不宜订入,以免条款过于繁琐。
    3.要注意各质量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各项质量指标是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品质的,各项指标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在确定品质条件时,要通盘考虑,注意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以免由于某一质量指标规定不科学和不合理而影响其他质量指标,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例如,在养麦品质条件中规定:“水分不超过l 7%,不完善粒不超过6%,杂质不超过3%,矿物质不超过o15%。”显然,此项规定不合理,因为,对矿物质的要求过高,这与其他指标不相称。为了使矿物质符合约定的指标,需反复加工,其结果,必然会大大减少杂质和不完善粒的含量,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检验和明确责任,规定品质条件时,应力求明确、具体,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但是,也不宜把品质条件订得过死,给履行交货义务带来困难。一般地说,对一些矿产品、农副产品和轻工业品的品质规格的规定,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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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6:25:30 |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卖合同中的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的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成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和各国度量衡制度的不同,所以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多种多样。了解各种度量衡制度,熟悉各种计量单位的特定含义和计量方法,乃是从事外经贸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一)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还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国际贸易中不同类型的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Weight)计算。按重量计量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的单位有公吨(metricton)、长吨(10ng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克(gram)、盎司(oMnce)等等。对黄金、白银等贵重商品,通常采用克或盎司来计量。钻石之类的商品,则采用克拉作为计量单位。
    (2)按数量(Number)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件(piece)、双(pair)、套(set)、打 (Jozen)、卷(r011)、令(ream)、罗(gross)以及袋(bag)和包(bale)等
等。
    (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等长度单位来计量。
    (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常见的有平方米(s cluaremeter)、平方英尺(s cluarcfoot)、平方码(sq Mare yard)等等。
    (5)按体积(Volunle)计算。按体积成交的商品有限,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属于这方面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cLl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foot)、立方码(cubic yard)等等。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各类谷物和流体货物,往往按容积计量。其中,美国以蒲式耳(bushel)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但每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则因谷物不同而有差异。例如,每蒲式耳亚麻籽为56磅,燕麦为32磅,大豆和小麦为60磅。公升 (1itre)、加仑(gallon)则用于酒类、油类商品。
    2.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
    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致使计量单位上存在差异,即同—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同。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英制 (The British System)、美制(The U.S.System)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简称S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由于度量衡制度不同,即使是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差别也很大。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l ooo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l 016公斤;实行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短吨,每短吨为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以棉花为例,许多国家都习惯于以包(bale)为计量单位,但每包的含量各国解释不一:如美国棉花规定每包净重为480磅;巴西棉花每包净重为396.8磅;埃及棉花每包为730磅。又如糖类商品,有些国家习惯采用袋装,古巴每袋糖重规定为133公斤,巴西每袋糖重规定为60公斤等。由此可见,了解各不同度量衡制度下各计量单位的含量及其计算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解决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一带来的弊端,以及为了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各国广为通用的公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单位制(S1)。国际单位制的实施和推广,标志着计量制度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Gross Weight)
    凡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凡商品本身重量,即除去其包装物后的实际重量称为净重,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例如,蚕豆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所谓“以毛作净”,实际
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或Real Tare)计算。实际皮重即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比较划—,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其平均重,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批货物的皮重。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包装材料及规格的标准化,用平均皮重计算净重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有人把它称为标准皮重 (Standard Weight)。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有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在计算其皮重时,就毋需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
    国际上有多种计算皮重的方法,究竞采用哪一种方法来求得净重,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寡以及交易习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订明,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国际贸易中的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
(1)    公量=商品干净量×(1十公定回潮率)
(2)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4.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产生差异,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规定数量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的数量.防止心中无数,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订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当我们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能卖得适当的价钱。对我国出口商品的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少或供应不及时,而导致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使我们失去原有市场和客户。
(2)国内货源供应情况。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当同国内的生产能力货源供应状况相适应。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沛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如货源紧张,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时,还应考虑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如有货源,应争取多成交,快抛售;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应争取在有利的时机抛售。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与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对资信情况不了解的客户和资信欠佳的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的成交数量也要适当控制,对大客户的成交数量过小,势必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在洽购进口商品时,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避免盲目进口。
(2)国内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数量,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如外汇短缺,而非急需商品,则应控制进口成交数量,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市场行情变化。在洽购进口商品时,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确定成交数量,当市场行情发生对我方有利的变化时,应适当扩大成交数量;反之,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某此商品,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则数量机动幅度多少,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
此外,在进出口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 (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只是一个约量。因为,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也有的理解为5%,甚至10%的伸缩,众说纷纭,容易引起争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国际上对约数有不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特别是大宗商品,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数量机动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种不同的规定,其中一种是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另一种是,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还规定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在此情况下,卖方总的交货量,就得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此外,有的买卖合同,除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动幅度(如3%)外,还规定一个追加的机动幅度(如2%),在此情况下,总的机动幅度,应理解为5%。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由谁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呢?一般来说,是履行交货的一方,也就是由卖方选择。但是,如果涉及海洋运输,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在租用船只时,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如FOB的买方)选择,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总之,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买方行使,也可由卖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为了明确起见,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过去,我国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一项大宗商品,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量均有5%的机动幅度,此项机动幅度都由卖方确定。显然,此项规定是极不合理的,今后应当避免。
此外,当成交某些价格波动剧烈的大宗商品时,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交货时市价下跌,多装对卖方有利;但如市价上升,多装却对买方有利。因此,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双方对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交由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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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6:26:06 | 只看该作者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重要性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种类繁多,性质、特点和形状各异,因而它们对包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除少数商品难以包装、不值得包装或根本没有包装的必要而采取裸装(Nude Pack)或散装(in Bulk)的方式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同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例如,照相胶卷必须用黑纸加以包装,才能保持其效用;流体商品和流汁食品,必须盛入容器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市场。
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和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
鉴于包装如此重要,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部门应共同搞好包装工作,使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和多创外汇的要求。
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还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如果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由此可见,搞好包装工作,对顺利履行合同也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有促销的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包装的作用,以扩大商品出口和提高经济效益,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包装工作,切实掌握包装方面的基本知识,密切注意国际市场的包装动态,并订好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二、运输包装
(一)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一般都需要通过长途运输才能到达收货人和消费者手中。为了保证长途运输中的货物不受外界影响和安全到达,就需要有科学合理的运输包装。一般地说,国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比国内贸易商品的运输包装的要求更高。因此,我们制作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时,应当体现下列要求: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每种商品都有自己的特性,例如,水泥怕潮湿,玻璃制品容易破碎,流体货物容易渗漏和流失等,这就要求运输包装相应具有防潮、防震、防漏、防锈和防毒等良好的性能。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不同运输方式对运输包装的要求不同,例如,海运包装要求牢固,并具有防止挤压和碰撞的功能;铁路运输包装,要求具有不怕震动的功能;航空运输包装,要求轻便而且不宜过大。
3.必须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各国法律对运输包装的规定不一,例如,美国政府宣布,从1998年12月17日起,凡未经处理的中国木制包装箱和木制托架,一律不准入境,以免带进天牛(即甲虫)而危害美国森林。又如,有些国家禁止使用柳藤、稻草之类的材料作包装用料,因恐将病虫害带进去;有些国家对包装标志和每件包装的重量,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此外,如客户就运输包装提出某些特定的要求时,也应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考虑。
4.要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运输包装在流通过程中需要经过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和查验,为了便于这些环节的有关人员进行操作,包装的设计要合理,包装规格和每件包装的重量与体积要适当,包装方法要科学,包装上的各种标示要符合要求,这就需要根据不同商品实现运输包装标准化。因为,标准化的运输包装,既易于识别、计量和查验,又便于装卸、搬运和保管。
5.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运输包装成本的高低和运输包装重量与体积的大小,都直接关系到费用开支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选用包装材料、进行包装设计和订包时,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应注意节约。比如:选用量轻、价廉而又结实的包装材料,有利于降低包装成本和节省运费;包装设计合理,可以避免用料过多或浪费包装容量;包装方法科学,也有利于节省运费,因为轻泡货物按体积收取运费,包装紧密,体积小,可以少付运费。此外,还要考虑进口国家的关税税则。对输往从量征税的国家的出口包装,就不宜采用自重大的包装;对输往从价征税的国家的出口包装,就不宜采用价格昂贵的包装,以免遭受损失。
(二)运输包装的分类
运输包装的方式和造型多种多样,包装用料和质地各不相同,包装程度也各有差异,这就导致运输包装的多样性。一般地说,运输包装可从下列各种不同的角度分类:
1.按包装方式划分
按包装方式,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前者,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后者,是指将若干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以利更有效地保护商品,提高装卸效率和节省运输费用。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集合运输包装有集装包和集装袋,通常是用塑料重叠丝纺织成的圆形大口袋或方形大包,这种集装袋或包的容量不一,一般为l一4吨,最高达13吨左右。此外,随着集装箱运输和托盘运输的出现,将货物装在特制的集装箱内或固定的特制的托盘上进行运输的情况越来越多。虽然集装箱和托盘是运载工具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它们也起着保护商品的作用,故有人把它们也当作运输包装看待。
2.按包装造型划分
按包装造型不同,可分为箱、袋、包、桶和捆等不同形状的包装。
3.按包装材料划分
按包装材料不同,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麻制品包装,竹、柳、草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和陶瓷包装等。
4.按包装质地划分
按包装质地划分,有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究竟采用其中哪一种,须视商品特性而定。
5.按包装程度划分
按包装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包装(Full Packed)和局部包装 (Part Packed)两种。前者,是指对整个商品全面子以包装,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全部包装;后者,是指对商品需要保护的部位加以包装,而不受外界影响的部分,则不予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运输包装,应根据商品特性、形状、贸易习惯、货物运输路线的自然条件、运输方式和各种费用开支大小等因素,在洽商交易时谈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三)运输包装的标志
为了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工作州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错发错运和损坏货物与伤害人身的事故,以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地运交收货人,就需要在运输包装上书写、压印、刷制各种有关的标志,以资识别和提醒人们操作时注意。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和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三种。
1.运输标志
这种标志又称咳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2)收、发货人的代号;(3)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套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发货票号;(3)目的地;(4)件号。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他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的组成部分。
现列举三个运输标志实例如下:
例一:
例2:
               
例3:
    (注:标准化运输标志)
    ABC…………………收货人代号
    1234…………………参考号
    NEW YoRK………目的地
    l/25…………………件数代号
  2.指示性标志
  这种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现例举几种指示性标志如下:
在运输包装上标打哪种标志,应根据商品性质正确选用。在文字使用上,最好采用出口国和进口国的文字,但一般使用英文的居多。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打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根据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在运输包装上应标的警告性标志。
现列举几种警告性标志如下:

上述运输包装上的各类标志,都必须按有关规定标打在运输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标志的颜色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退色、脱落,使人一目了然,容易辨认。
此外,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也规定了一套《国际海运危险标志》,这套规定在国际上已被许多国家采用,有的国家进口危险品时,要求在运输包装上标打该组织规定的危险品标志,否则,不准靠岸卸货。因此,在我国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要标打我国和国际海运所规定的两套危险品标志。
三、销售包装
(一)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销售包装又称内包装,它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和消费者直接见面的包装。这类包括除必须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更应具有促销的功能。因此,对销售包装的造型结构、装潢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不断改进销售包装的设计,改善包装用料,更新包装式样,美化装潢画面,搞好文字说明,提高销售包装的质量,乃是加强对外竞销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使销售包装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在设计制作销售包装时,应体现下列要求一
1.便于陈列展售
许多商品在零售前,一般都要陈列在商店或展厅货架上,让成千上万种商品构成一个琳琅满目的“商品海洋”,以吸引顾客和供消费者选购。因此,商品的造型结构,必须适于陈列展售。
2.便于识别商品
采购商品时,顾客一般都希望对包装内的商品有所了解,有些顾客则习惯于看货成交。因此,采用某些透明材料作包装,或在销售包装上辅以醒目的图案及文字标示,使人一目了然,便于识别商品。
3.便于携带和使用
销售包装的大小要适当,以轻便为宜,必要时还可附有提手装置,为携带商品提供方便。对于某些要求密封的商品,在保证封口严密的前提下,要求开启容易,便于使用。
4.要有艺术吸引力
销售包装应具有艺术上的吸引力,造型考究和装演美观的销售包装,不仅能显示商品的名贵,而且包装本身也具有观赏价值,有的还可作装饰品用,这就有利于吸引顾客、提高售价和扩大销路。
(二)销售包装的分类
销售包装可采用不同的包装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结构与式样,这就导致了销售包装的多样性。究竟采用何种销售包装,主要根据商品特性和形状而定。常见的销售包装有下列各种:
1.挂式包装
凡带有吊钩、吊带、挂孔等装置的包装,称为挂式包装,这类包装便于悬挂。
2.堆叠式包装
凡堆叠稳定性强的包装(如罐、盒等)称为堆叠式包装,其优点是便于摆设和陈列。
3.携带式包装
在包装上附有提手装置者为携带式包装,这类包装,携带方便,颇受顾客欢迎。
4.易开包装
对要求封口严密的销售包装,标有特定的开启部位,易于打开封口,其优点是使用便利,如易拉罐等。
5.喷雾包装
流体商品的销售包装本身,有的带有自动喷出流体的装置,它如同喷雾器一“样,使用相当便利。
6.配套包装
对某些需要搭配成交的商品,往往采用配套包装,即将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商品配套装入同一包装。
7.礼品包装
对某些送礼的商品,为了包装外表美观和显示礼品的名贵,往往来用专作送礼用的包装。
8,复用包装
这种包装除了用作包装出售的商品外,还可用作存放其他商品或供人们观赏,它具备多种用途。
(三)销售包装的装淆画面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都附有装潢画面。其装潢画面要求美观大方,富有艺术上的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特点。其图案和色彩,应适应有关国家的民族习惯和爱好。例如,信伊斯兰教的国家忌用猪形图案,日本认为荷花图形不吉祥,意大利喜欢绿色,埃及禁忌蓝色等等。在设计装潢画面时,应投其所好,以利扩大出口。
(四)销售包装的文字说明
在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如商标、品牌、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文字说明要同装潢画面紧密结合,互相衬托,彼此补充,以达到宣传和促销的目的。使用的文字必须简明扼要,并让销售市场顾客能看懂,必要时也可以中外文同时并用。
在销售包装上使用文字说明或制作标签时,还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例如,日本政府规定,凡销往该国的药品,除必须说明成分和服用方法外,还要说明其功能,否则,就不准进口。美国进口药品,也有类似的规定。又如,有些国家进口罐头等食品,必须注明制造日期和食用有效期,否则,也不准进口。此外,有些国家甚至对文字说明所使用的语种也有具体规定,如加拿大政府规定,销往该国的商品,必须同时使用英、法两种文字说明。
(五)条形码
商品包装上的条形码是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的代码语言。条形码技术从1949年问世以来,被广泛应用于银行业、邮电通讯、图书馆、仓储货运、票证及工业生产自动化等领域,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将条形码技术应用于食品零售杂货类商品。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只要将条形码对准光电扫描器,计算机就能自动地识别条形码的信息,确定品名、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产地等,并据此在数据库中查询其单价,进行货款结算,打出购货清单,这就有效地提高了结算的效率和准确性,也方便了顾客。采用条形码技术,还有利于提高国际间贸易传讯的准确性,并使交易双方能及时了解对方商品的有关资料和本国商品在对方销售情况。
目前,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都使用条形码技术进行自动扫描结算,如商品包装上没有条形码,即使是名优商品,也不能进入超级市场,而只能当作低档商品进入廉价商店,加之,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包装上无条形码标志,即不予进口。为此,在我国商品包装上推广使用条形码标志,确系当务之急。
在国际上通用的包装上的条形码有两种:一种是由美国、加拿大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Universal Code Council,UCC)编制,其使用的物品标识符号为UPC码(UniversalProduct Code);另一种是由欧共体l 2国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EuroPean Article Number Association)编制,该组织后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 Association),其使用的物品标识符号为EAN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和扩大出口,l 988年12月我国建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推广条形码技术,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1991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凡标有“690”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国出产的商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凡适于使用条形码的商品,特别是其中出口的商品,应争取在商品包装上印刷条形码。
四、中性包装和定牌
采用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常有的习惯做法,现分别予以介绍:
(一)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和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为了把生意做活,我们对国际贸易中的这种习惯做法,也可酌情采用。
(二)定牌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当前,世界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牌名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如外商订货量较大,且需求比较稳定,为了适应买方销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扩大出口,我们也可接受定牌生产,具体做法有下列几种:
1.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只用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名称,这属于采用定牌中性包装的做法。
2.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也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和/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的同时,在其商标或品牌下标示“中国制造”字样。
五、包装条款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包装条件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故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就包装条件谈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为了订好包装条款。以利合同的履行,在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商品的特性、形状和使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包装的要求也不相同。因此,在约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和包装标志时,必须从商品在储运和销售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出发,使约定的包装科学、合理,并达到安全、适用和适销的要求。
(二)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约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例如,一般不宜采用 “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和“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之类的术语。因为,此类术语含义模糊,无第一解释,容易引起争议。
(三)明确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包装由谁供应,通常有下列三种做法:
1.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2.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何方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3.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采用此种做法时,应明确规定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发运时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外支付。究竟由何方负担,应在包装条款中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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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9 16:26:22 | 只看该作者
思考题:
1.何谓标的物?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意义何在?
2.构成合同标的物应具备哪些条件?在规定标的物条款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3.品质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约定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4.采用ISO 9000系列标准对发展我国出口贸易有何实际意义?
5.表示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应如何结合商品特点合理选择和运用?
6.数量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约定数量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7.在某些大宗商品交易个为什么要约定溢短装条款?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谁掌握?
8.在合同末约定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能否多装或少装?
9.搞好出口商品包装和订好包装条款有何重要意义?
10.何谓“条形码”?在我国出口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标志的意义何在?
11.何谓“中性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中性包装?
12.为什么在运输包装上要刷写有关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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